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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数额 侵权行为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12月02日 来源: 谢世荣曾庆娟团队
[导读]:  曾庆娟律师团队,广州赔偿维权,现执业于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

 曾庆娟律师团队,广州赔偿维权,现执业于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数额

  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往往有些人会因为对动物的感兴趣,从而就有了家庭饲养动物,而饲养动物的人对动物也是负有一定的管束义务,如果动物伤到他人了,饲养者是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那么,本文由为您介绍关于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数额。




  一、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数额


  1、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采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2、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忽视可得利益的丧失以及致残的赔偿。


  3、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


  4、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应参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与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


  5、对于受抚养者生活费的确定,应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或民政部门的救济标准;


  6、对于一些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现的潜伏性疾病,受害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仍然可以提出法律救济的请求。


  二、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范围


  1、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2、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


  3、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


  4、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的生活费用等。


  三、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的原则


  1、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


  2、对人身损害,赔偿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3、对精神损害,贯彻非财产为主、赔偿为辐的原则;


  4、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的原则。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数额的内容,由此可知,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考虑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具体数额需要根据案件的情况来决定。其它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专业律师。





侵权行为怎么处理

  在日常生活当中,侵权行为是每个人多多少少都会遇到的情况。但是很多人在面对侵权行为的时候会不知所措,关于遇到侵权行为该怎么处理的相关问题是每个公民都有必要去了解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侵权行为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侵权行为怎么处理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在民法理论上,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理论,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大基本类型。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有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此处所称的加害行为是一个未经法律评价的行为,对其确定纯粹基于该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以作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传统民法教科书对这一要件一般以;行为的违法性;或;违法行为;来表述,这一表述方式当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够准确。无论是;行为的违法性;还是;违法行为;,它们实际上已对致人损害的行为作了法律评判。事实上,在这里对加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并无必要,因为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另一个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是对致人损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的地方。在这里,只要证明有加害行为即可。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损害系合法权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即所受损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补救;三是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并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毁人房屋,盗人车辆等行为致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既得利益的损害,如车辆被盗;间接损害是可得利益的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入的减少。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人身伤害专指自然人而言,系由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所造成,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和收入的减少等。


  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如名誉受不法侵害、隐私被他人不法披露、身体因受伤而致残等。这些都会导致自然人的精神痛苦。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就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主要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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